我公司如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5股,同时还按10股配发现金0.6(含税)元,请问我公司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1994]国税发第089号)十一、关于派发红股的征税问题。 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适用税率问题: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红利所得,自2005年6月13日起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法规计征个人所得税。 3、应纳税额的计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 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50%×20% 4、法人(投资方)取得被投资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假如某股东持有1000股,那么按照贵公司的政策,其会再得到赠送的500股,还会得到1000/10*0.6=60的现金。那么其个人所得税应该按500股的票面金额加上60元的总和,按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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