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有关非经营性收费收入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 粤财综[2003]58号 2003-05-09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和理顺对非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财物的有关非经营性收费(收入)票据的发放、使用和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现对有关非经营性收费(收入)使用财政、税务票据的范围重新明确,具体通知如下: 一、使用财政票据范围 (一)行政事业单位代收职工水电费,本系统上下级之间的资金往来和代管资金。 (二)上级工会组织收取基层工会集中的会员费和工会经费的缴拨,地方性社团组织(属行政事业单位直属管理)收取的会员费。上级党组织收取基层党组织集中的党费及上下级党费缴拨。 (三)以政府、部门和单位名义、地方性社团组织(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管理的团体组织)接受的社会捐赠等。 (四)公办学校对外联合办学(班)属于学历教育(发学历证书)按公办学校收费标准收取的收费。 二、使用税务票据的范围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实施以下收费行为的: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使用增值税票据)。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8、其他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系统)办的各种培训(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除外)收取的费用、职工的房租费等,社会团体对外收取的非经营性收入。 (三)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职业中专、大专、大学等)、社会医疗机构(含个体、私营等)取得的收费收入。 (四)公办学校对外联合办学(班)属于非学历教育以及举办各种培训等收取的收费收入。 (五)经济实体发生经济纠纷,经法院判决得到赔偿,由法院代为负责执行,并要求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六)其他涉及征税收费的项目。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发文与本文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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