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04]51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5-18
摘要:对因特殊情况需要重新认定核定比例的,可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建议,各市州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上述核定的比例上下浮动20%执行。各地如对上述核定征收范围以外的其他应税凭证实行核定征收,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报省局备案。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如其纳入核定征收印花税范围的部分应税凭证已完税的,已缴税款应在核定征收的应纳税额中予以扣除。

  附件[附件废止]:

  1、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

  2、核定征收印花税核准表

  3、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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