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提供泥浆工程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一字[2005]5号 2005-05-12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提供泥浆工程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7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提供应税劳务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42号)关于“对从事海洋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定位、泥浆、测井、录井、固井、完井、潜水、套管、管道铺设等工程作业的,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建筑业税目的‘其他工程作业’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05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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