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遂溪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7-04
摘要:“甲供工程”或“清包工”方式,即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或者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以便施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并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从而降低施工企业增值税税负,节约财政资金。

广东省遂溪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等文件精神,更好规范建筑企业的税收征管,广东省遂溪县国税局草拟《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7年7月14日前通过信函、邮件(3012492613@qq.com)、传真(7780974)等方式书面反馈我局。

广东省遂溪县国家税务局

2017年7月4日

广东省遂溪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驻遂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外来建筑企业的税收管理,更好地贯彻落实全面推开营改增的相关政策,同时节约国家财政资金,现对外来建筑企业工程项目税收管理明确如下:

  一、加强部门协作。建设方(相关业主、政府部门或相关投资公司,下同)凡是与外来建筑业(包括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下同)企业签订项目施工合同的,必须责成施工方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涉税事项,并将合同等相关信息报送税务部门(分别向国税、地税报送),以便税务部门及时跟进实施税收监管,形成良好的协税护税机制。

  二、加强源头控制管理。根据《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向建筑服务发生地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并向地税机关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建设方在支付工程款项时,必须要求外来建筑企业提供在遂溪县税务部门预缴税款的完税证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复印件附在发票后作为附件入账备查)方能支付工程款项。

  三、强化征管措施,贯彻落实好税收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纳税人执行下列三种承包方式,积极引导建设方和施工企业使用:

  (1)“甲供工程”或“清包工”方式,即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或者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以便施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并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从而降低施工企业增值税税负,节约财政资金。

  (2)设立非法人分公司,即是由总公司进行招投标,业主在设定标书时设定要设立分公司的条款以便按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进行税收征管。

  (3)利用遂溪辖区固定建筑安装业户进行招投标,按属地办法进行税收管理。

  四、加大税法宣传和培训力度。由税务部门牵头,每年开展一次针对相关业主(政府部门或相关投资公司)财务人员的税收知识培训,重点学习和宣传营改增后建筑行业相关税收政策,明确涉税事项,规避涉税风险,协助税务机关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增加财政收入。

  五、实施问责机制。各单位和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纳税意识,重视税收工作,主动作为,严格把关,积极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建设方在本地的纳税指标和协税护税情况纳入本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对未执行以上规定造成税收流失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要进行问责。

标签: 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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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对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及所属分支机构所直接管理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和预分企业所得税。

三、不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由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经理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5%按月或按季(随同营业税)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管理部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四、总机构汇总计算出企业应纳所得税,扣除已在项目经理部预分的企业所得税后,凡跨地区设立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和应分配的税款。

五、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实行多退少补。各分支机构和项目经理部不进行汇算清缴。

六、不实行总分机构体制,跨地区全部设立项目经理部的,总机构经年终汇算清缴出现亏损,项目经理部所预分的税款由取得预分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及时退还给纳税人。

七、跨地区经营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经理部)应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经理部就地预分税款的完税证明。

 九、建筑企业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一致。不实行总分机构体制,实行单一项目部管理制度的,其项目部预分的税款由征收营业税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十、建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跨地区项目经理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通知规定共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十一、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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