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10]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成本利润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1-07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项,核定营业额“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的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成本利润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10]2       2010-01-07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项,核定营业额“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的规定。经研究,现对核定营业税营业额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如下:

行 业 成本利润率
一、交通运输业 7%
二、建筑业 8%
三、金融保险业 10%
四、邮电通信业 10%
五、文化体育业 10%
六、娱乐业 15%
七、服务业 10%
八、转让无形资产 10%
九、销售不动产 10%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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