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国税热点财税问题解答

来源:大连国税 作者:大连国税 人气: 时间:2010-12-10
摘要:  流转税   1. 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年销售额达不到80万,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文件的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

  流转税
  1. 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年销售额达不到80万,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文件的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2.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最近听别人说,新办商业企业再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可以不再有辅导期的规定,直接成为正式的一般纳税人,是这样的吗?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的规定: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新办的企业属于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向主管局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主管局认定后,需要先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不能直接成为正式的一般纳税人。
  
  3. 我企业如果符合标准,成为正式一般纳税人,那么我如果将来销售情况不佳,还能否转成小规模?
  答:不可以。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后,不得转为小规模。
  
  4. 我公司于2009年10月从钢厂购买钢材117万元(含税总金额),但是购货款是由王先生存在钢厂账户上的钱代付的,我公司与王先生和钢厂签署了1份转账协议,这样我公司欠王先生117万元,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抵扣这17万元的增值税?
  答:贵公司所述的情形属于票款不一致,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5. 一般纳税人当月认证的发票没有抵扣,可以在以后的申报期申报抵扣吗?
  答:不可以。根据《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所得税
  1. 本公司09年分别发生了存货损失和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和固定资产盘亏损失.想请教下,财产损失金额应如何认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五章非货币资产损失的认定规定:
  ?  第十九条  企业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物资产损失等。
  第二十条 存货盘亏损失,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一)存货盘点表;
  (二)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三)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四)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第二十一条  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一)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下同)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较大存货,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四)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五)残值情况说明;
  (六)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第二十二条  存货被盗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一)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二)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
  (一)固定资产盘点表;
  (二)盘亏、丢失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丢失,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三)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一)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可由企业逐项作出说明,并出具内部有关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也可以同时附送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四)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五)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被盗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一)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二)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2. 软件企业超过3%部分的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但该退税款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可以扣除或计算折旧摊销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因此贵单位退税款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不可以扣除或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3. 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税前扣除的内容有哪些?
  答: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4. 核定征收企业有定额征收和定率征收两种,请问什么情况下按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5. 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但是因为是分期付款,所以未取得全额发票,怎么计提折旧?
  答: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6. 企业从事海水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 企业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奖励了,在所得税方面,还视同销售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8. 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在什么时候确定收入?
  答:根据《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9. 企业购进的用友软件,摊销年限是几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10. 想问一下,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11. 农业企业收到的政府补贴款,请问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规定: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12. 企业的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所说的销售(营业)收入是否包含视同销售的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文件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13. 企业员工把私人汽车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汽油费和保险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果企业按公允价值同资产所有者签定租赁合同的,凭租金发票和其它合法凭证可以税前扣除租金及合同约定的其它相关费用,此外,所有权不在本企业的资产(如投资者个人资产等)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4. 我是一家新成立的文化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6号)规定: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期限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
  
  征管
  1. 公司现在不想经营了,想知道在税务上应办理哪些手续?
  答:根据征管流程规定,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登记申请:
  (一)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情形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在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告注销之日起十五天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四)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工作流程:纳税人在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前、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告注销之日起十五天内或生产经营地址跨区迁移前,持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和书面报告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窗口提出申请,填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注销的有关决议以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税务登记册》原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前,应进行增值税、所得税纳税申报,并结清应纳税款。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