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请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的本企业员工”之规定:本企业员工包含其全资子公司(100%控股)的员工吗?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不包括。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宁波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机构: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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