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09]191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7-29
摘要:各地要结合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对本地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欠税情况逐户进行调查核实。对于企业已经发生的欠税,要尽快依法清缴入库。自2009年8月1日起,白酒生产企业实现的消费税税款一律按时缴纳入库,不得发生新的欠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9]191号      2009-07-29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转发给你们,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通知精神,准确把握政策规定。要耐心、细致地向白酒生产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取得企业的理解和配合,确保通知的各项规定得以落实。

  二、各市、县(区)国税局要成立以分管局长为组长的工作组,并组织人员于9月底之前对本地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开展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企业生产的白酒以及以白酒和酒精为酒基加入香料、果汁、药材等配置或泡制的酒,是否依照适用税率征税;从量征收的税款是否足额申报缴纳;纳税人委托加工的白酒委托方是否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纳税人用于广告、馈赠及自产自用等白酒是否按规定征税;纳税人外购酒及酒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是否按规定停止抵扣税款等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据征管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三、各地要结合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对本地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欠税情况逐户进行调查核实。对于企业已经发生的欠税,要尽快依法清缴入库。自2009年8月1日起,白酒生产企业实现的消费税税款一律按时缴纳入库,不得发生新的欠税。企业确有特殊情况而申请缓缴消费税的,一律按程序上报省局审批。

  四、各地要建立健全白酒生产企业的消费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探索和改进纳税评估方法,提高纳税评估效率。要充分运用综合征管、税收调查等信息资料,采用“投入产出法”、“相关性分析法”、“燃料(电力)耗用法” 等方法开展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纳税评估。要建立健全白酒生产企业分户管理档案资料,企业纳税评估、纳税检查、申报核定计税价格等资料要及时存入户管档案。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白酒生产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应确定专人深入白酒生产企业及对应的销售公司,就企业填报的各项指标对照填表说明逐一进行核实,确保各项指标真实、准确、完整。各市局上报的由白酒生产企业填报并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报表》是省局核定白酒最低计税价格的依据。为明确责任,各市局应将上传的电子表格打印,经市局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市局公章后,于7月30日前报至省局(流转税处)。

  六、 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申报缴纳消费税时应附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清单(总局国税函[2009]380号通知附件3,以下简称清单)。由于总局尚未对综合征管系统进行补丁升级,相关白酒生产企业申报纳税时只需报送纸质清单,电子清单暂不报送。各地在接收企业消费税纳税申报时,要利用纳税申报表与清单之间的数据逻辑关系,认真进行审核比对,经审核比对逻辑关系不符的,应退回企业重新申报。

  七、 对帐证不全的小酒厂,各地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其采取核定征收。

  八、10月10日之前,各地要对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总结,总结内容包括: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方法措施、工作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和建议等。对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检查中查补的消费税税款、企业清缴的欠税数额等要认真统计,分别填写《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检查查补税款统计表》、《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清缴欠税统计表》连同工作总结一并于10月10日前以电子方式(路径:FTP/centre/流转税处)上报省局。

  附件:

  1.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检查查补税款统计表

  2.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清缴欠税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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