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收款销售,是指企业已将商品交付给购货方,但货款分期(一般为3年以上)收回的销售方式。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在收入的确认方式、确认时间和确认金额方面存在差异,企业不仅要正确进行会计处理,还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以准确核算所得税的税基。有的企业对分期收款需要进行的纳税调整了解不够,甚或不知道怎么调,给企业带来纳税风险。本文通过剖析分期收款销售的财税处理差异,理清调整项目,为企业进行完整正确的纳税调整作参考。 会计处理规定 税法规定及财税处理差异 通过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的对比,发现分期收款销售在会计和税法规定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二是金额上的差异,会计上采用的是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根据销售时商品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而不是合同金额;税法上采用的是历史成本原则,根据实际收到的款项即合同金额进行计量。由于存在以上差异,导致企业进行会计和税法处理时,收入、成本、费用在时间和金额的确认上都存在差异,企业在根据会计规定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时需要根据税法规定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考虑计量和调整过程较为复杂,下面通过案例进行解析。 纳税调整案例分析 (二)税法处理。 (三)会计与税法的差异表现。 (四)纳税调整。 第二,成本的调整。与收入相配比的成本也不一致,第一年成本调减400-(200÷500)×400=240(万元),即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40万元;第二年成本应调增400×(200÷500)=160(万元),即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60万元;第3年成本应调增400×(100÷500)=80(万元),即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 第三,费用的调整。首先看财务费用,会计上摊销未确认融资收益时抵减的财务费用其实就是确认利息收入,而税法在确认销售收入时已经包含了这50万元的收入,所以抵减的财务费用应全额调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第一年调减11.5万元,第二年调减22.3万元,第三年调减16.2万元。再看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所得税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由于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以销售收入为标准计算确定的招待费扣除限额,由于税法上收入确认时间与会计不一致,导致以收入百分比计算的费用扣除限额也会跟着改变,招待费扣除限额按销售收入的5‰,收入调增(减)此限额也跟着调增(减)。要重新计算扣除限额以确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相关费用。 第四,增值税的调整。第一年调减销项税额250×17%=42.5(万元),第二年调增销项税额200×17%=34(万元),第三年调增销项税额100×17%=17(万元)。 第五,企业所得税的调整。第一年调减企业所得税(-250+240-11.5)×25%=-5.375(万元),第二年调增企业所得税(200-160-22.3)×25%=4.425(万元),第三年调增企业所得税(100-80-16.2)×25%=0.9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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