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银行保险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 根据《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浙财综[2012]130号),自2013年1月1日起,银行(含信用社)的利息收入按0.6‰,其他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按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按0.6‰,其他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按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请各单位在申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规定分别申报。 附件: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品目(黑体为新增征收品目)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银行(含信用社)利息收入 0.6‰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银行(含信用社)非利息收入 1‰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保险公司保费收入 0.6‰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保险公司非保费收入 1‰ 温州市地税局 2012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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