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资源综合利用电力(不含风电)、热力(不含供热企业生产的热力产品)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政策内容: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在自产销售环节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 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在自产销售环节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在自产销售环节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发电(热)原料中100%利用上述资源。 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在自产销售环节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申请资料: 1.减免税书面申请(列明减免税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2.《增值税减免税资格审核认定表》。 3.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4.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电力或者热力的企业,应提供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有关规定的检测报告。 5.生物质发电项目应提供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2006]13号)要求的证明、文件。 6.生物质发电项目应提供生产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证明、文件。 7.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的生产企业应提供《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8.《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仅适用于财税[2008]156号文件所列项目)。 9.生产的电力上网批复证明、文件。 10.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的资料(仅适用于财税[2011]115号文件规定项目)。 11.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仅适用于财税[2011]115号文件)。 12.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检测报告(仅适用于财税[2011]115号文件)。 13.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仅适用于财税[2011]115号文件)。 14.涉及掺废比例的,应提供生产原料中掺废比例计算表及相关资料。 15.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审批税务机关:市级国家税务局。 (五)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政策内容: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申请资料: 1.减免税书面申请(列明减免税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2.《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资格认定表》。 3.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4.银行开户许可证。 5.《职工登记表》。 6.《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 7.《残疾职工工资表》。 8.《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9.残疾职工居民身份证。 10.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11.《残疾职工“四金”缴纳情况表》。 12.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四金”的缴费凭据复印件、“四金”经办机构出具的残疾职工缴纳“四金”明细记录(证明)单原件(仅限为部分在职职工缴纳“四金”的单位报送)。 13.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实际支付工资的凭证,如:与金融机构签订的代发协议和代发清单(或残疾职工个人工资存折)等。 14.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审批税务机关:省国家税务局(安置残疾人职工达30人的单位),市级国家税务局(安置残疾人职工不足30人的单位)。 (六)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 政策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申请资料: 1.减免税书面申请(列明减免税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2.《增值税减免税资格审核认定表》。 3.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4.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5.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审批税务机关:县级国家税务局。 (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政策内容: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申请资料: 1.减免税书面申请(列明减免税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2.《增值税减免税资格审核认定表》。 3.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4.从事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批准文件。 5.企业为国家所有制的证明(验资报告)、文件(企业改制文件)。 6.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审批税务机关:县级国家税务局。 (八)其他粮食企业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政策内容: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1.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2.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3.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申请资料: 1.减免税书面申请(列明减免税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2.《增值税减免税资格审核认定表》。 3.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4.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或总后核定的军粮采购电子信息)、救灾救济粮票(证)、水库移民口粮票(证)。 5.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审批税务机关:县级国家税务局。 (九)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1号) 政策内容: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申请资料: 1.减免税书面申请(列明减免税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2.《增值税减免税资格审核认定表》。 3.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4.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审批税务机关:县级国家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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