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政策内容: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申请资料: 1.减免税书面申请(列明减免税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2.《增值税减免税资格审核认定表》。 3.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4.承担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储备计划(储备单位名称及数量)文件。 5.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审批税务机关:县级国家税务局。 (十一)农林剩余物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政策内容: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在自产销售环节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 申请资料: 1.减免税书面申请(列明减免税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2.《增值税减免税资格审核认定表》。 3.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4.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的资料。 5.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6.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检测报告; 7.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8.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审批税务机关:省国家税务局(纤维板和木工板),县级国家税务局(本项目的其他产品)。 (十二)医疗卫生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陕国税发[2000]196号) 政策内容: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业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从事本通知所规定的免征增值税业务的,均应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执业登记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免税申请后,由县级国税机关按本通知的政策规定负责审批。 申请资料: 1.减免税书面申请(列明减免税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2.《增值税减免税资格审核认定表》。 3.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4.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执业登记证。 5.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审批税务机关:县级国家税务局。 (十三)新型墙体材料即征即退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政策内容:自产符合《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申请资料: 1.减免税书面申请(列明减免税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2.《增值税减免税资格审核认定表》。 3.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4.《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 5.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6.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审批税务机关:县级国家税务局。 (十四)特定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政策内容: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在自产销售环节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申请资料: 1.减免税书面申请(列明减免税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2.《增值税减免税资格审核认定表》。 3.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4.《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5.生产原料中掺废比例计算表及相关资料。 6.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审批税务机关:省国家税务局(混凝土),县级国家税务局(本项目的其他产品)。 (十五)再生沥青混凝土即征即退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政策内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在自产销售环节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申请资料: 1.减免税书面申请(列明减免税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2.《增值税减免税资格审核认定表》。 3.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4.《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5.申请当期有效的废渣采购合同(协议)及近期(申请之日起三个月)购货发票。 6.生产原料中掺废比例计算表及相关资料。 7.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审批税务机关:县级国家税务局。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退还 政策依据:《陕西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 政策内容: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款退还的核准,由纳税人书面申请,并提供申请退还税款所属期对应的缴税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办理退税事宜。 即征即退增值税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 申请资料: 1.减免税书面申请(列明减免税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2.《增值税减免税资格审核认定表》复印件。 3.申请退还税款的计算依据及相关材料。 4.申请退还税款所属期对应的缴税凭证。 5.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审批税务机关:县级国家税务局。 第二部分 备案类项目 一、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政策内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备案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种植、养殖场地的承包合同、租赁协议。 (三)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二、生产经营饲料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陕国税函[2004]386号) 政策内容: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备案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申请免征增值税的,应出具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西安)的质量检测认证证明,生产开发的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申请免增值税的,应出具具有饲料质量检测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认证证明。 (三)饲料经销企业应提供生产企业的饲料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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