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陕西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操作规范(试行)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3-05
摘要:为增强《陕西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的操作性,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增值税减免税事项,省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了《陕西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操作规范(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三、自产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20号)

  政策内容: 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备案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有效肥料登记证。

  (三)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

  (四)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四、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20号)。

  政策内容: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备案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明。

  (三)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四)在省外生产的有机肥产品在省内销售的,还应提供在陕西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

  (五)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五、生产氮肥、磷肥及复混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171号)。

  政策内容: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免征增值税。

  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备案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三)化肥生产许可证。

  (四)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六、生产经营农膜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政策内容:农膜免征增值税。

  备案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三)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七、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和农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89号)

  政策内容: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和农机免征增值税。

  备案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产品认定证书)。

  (三)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八、生产、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

  政策内容: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备案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具有相关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

  (三)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九、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政策内容: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备案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政策内容: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备案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十一、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政策内容: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备案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十二、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政策内容: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备案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供残疾人专用物品进口报关单。

  (三)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十三、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政策内容: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

  申请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5-6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