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工业烟气、高硫天然气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政策内容: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自产的副产品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备案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三)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四)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二十七、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即征即退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政策内容: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自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备案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三)生产原料中掺废比例计算表及相关资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二十八、风电即征即退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政策内容:利用风力自产的电力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备案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电力上网批复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二十九、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政策内容: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备案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出具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2010)技术要求的检测报告。 (三)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出具符合《建筑用砂》(GB/T 14684-2001)和《建筑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01)技术要求的检测报告。 (四)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的资料。 (五)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六)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检测报告。 (七)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财税[2011]115号)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八)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三十、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政策内容: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备案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的资料。 (三)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四)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检测报告。 (五)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财税[2011]115号)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六)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三十一、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自产的干化污泥、燃料即征即退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政策内容: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在自产销售环节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备案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的资料。 (三)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四)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检测报告。 (五)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财税[2011]115号)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六)生产原料中掺废比例计算表及相关资料; (七)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三十二、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即征即退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政策内容: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在自产销售环节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备案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饲料级混合油应出具达到《饲料级 混合油》(NY/T 913-2004)规定技术要求的报告。 (三)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的资料。 (四)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五)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检测报告。 (六)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财税[2011]115号)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七)生产原料中掺废比例计算表及相关资料。 (八)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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