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陕西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操作规范(试行)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3-05
摘要:为增强《陕西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的操作性,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增值税减免税事项,省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了《陕西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操作规范(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十三、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即征即退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政策内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在自产销售环节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备案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生产企业必须提供《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三)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的资料。

  (四)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五)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检测报告。

  (六)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财税[2011]115号)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七)生产原料中掺废比例计算表及相关资料。

  (八)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三十四、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政策内容: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为原料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产品,自产销售环节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

  备案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生产企业必须提供《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三)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的资料。

  (四)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五)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检测报告。

  (六)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财税[2011]115号)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七)生产原料中掺废比例计算表及相关资料。

  (八)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三十五、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政策内容: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自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备案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三)生产原料中掺废比例计算表及相关资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三十六、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档发即征即退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政策内容: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档发,在自产销售环节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生产原料中90%以上为人发。

  备案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的资料。

  (三)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四)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检测报告。

  (五)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财税[2011]115号)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六)生产原料中掺废比例计算表及相关资料。

  (七)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三十七、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即征即退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政策内容:以蔗渣为原料自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生产原料中蔗渣所占比重不低于70%。

  备案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的资料。

  (三)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四)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检测报告。

  (五)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财税[2011]115号)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六)生产原料中掺废比例计算表及相关资料。

  (七)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三十八、以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即征即退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政策内容:以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自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25%。

  备案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的资料。

  (三)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四)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检测报告。

  (五)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财税[2011]115号)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六)生产原料中掺废比例计算表及相关资料。

  (七)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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