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九、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即征即退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政策内容: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在自产销售环节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备案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的资料。 (三)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四)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检测报告。 (五)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财税[2011]115号)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六)生产原料中掺废比例计算表及相关资料。 (七)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四十、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即征即退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政策内容: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在自产销售环节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其中瓷绝缘子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30%,煅烧高岭土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90%。 备案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的资料。 (三)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四)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检测报告。 (五)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财税[2011]115号)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六)生产原料中掺废比例计算表及相关资料。 (七)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四十一、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即征即退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政策内容: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在自产销售环节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备案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的资料。 (三)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四)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检测报告。 (五)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财税[2011]115号)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六)生产原料中掺废比例计算表及相关资料。 (七)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应提供《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八)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四十二、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0.5㎎/g、水份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ug/g)及再生塑料制品即征即退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政策内容: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0.5㎎/g、水份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ug/g)及再生塑料制品,在自产销售环节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 备案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的资料。 (三)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四)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检测报告。 (五)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财税[2011]115号)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六)生产原料中掺废比例计算表及相关资料。 (七)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四十三、以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为原料生产的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政策内容:以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为原料自产的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在自产销售环节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备案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二)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的资料。 (三)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四)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检测报告。 (五)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财税[2011]115号)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六)生产原料中掺废比例计算表及相关资料。 (七)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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