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操作规范(试行)》的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2013-03-04 为增强《陕西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的操作性,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增值税减免税事项,省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了《陕西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操作规范(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特此公告。 陕西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操作规范(试行) 第一部分 报批类项目 一、增值税减免税资格认定 (一)自产水泥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 政策内容: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产品,对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产品,在自产销售环节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申请资料: 1.减免税书面申请(列明减免税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2.《增值税减免税资格审核认定表》。 3.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4.《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5.申请当期有效的废渣采购合同(协议)及近期(申请之日起三个月)购货发票。 6.废渣掺兑比例计算表及相关资料。 7.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近期(申请之日起三个月)销售发票。 8.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审批税务机关:省国家税务局。 (二)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提供产品或劳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2号) 政策内容: 1.军队系统(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1)军队系统的下列企事业单位,可以按本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①军需工厂(指纳入总后勤部统一管理,由总后勤部授予代号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查核实的企业化工厂)。 ②军马场。 ③军办农场(林厂、茶厂)。 ④军办厂矿。 ⑤军队院校、医院、科研文化单位、物资供销、仓库、修理等事业单位。 (2)军队系统各单位生产、销售、供应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但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被装、军械装备、马装具,下同),免征增值税。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对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供军内使用的应与对外销售的分开核算,否则,按对外销售征税。 (3)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 (4)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2.军工系统(指电子工业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1)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包括科研单位)生产销售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但对列入军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并按照军品作价原则销售给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增值税。 (2)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系统、司法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 (3)军事工厂之间为了生产军品而相互提供货物以及为了制造军品相互提供的专用非标准设备、工具、模具、量具等免征增值税;对军工系统以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3.除军工、军队系统企业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的军品,只对枪、炮、雷、弹、军用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一律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 4.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进口其他货物,应按规定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将进口的免税货物转售给军队、军工系统以外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对于原享受军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军工集团全资所属企业,按照《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科工改[2007]1366号)的有关规定,改制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产销售的军品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1号)的规定,继续免征增值税。 申请资料: 1.减免税书面申请(列明减免税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2.《增值税减免税资格审核认定表》。 3.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4.企业为军队系统(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企业为军工所属军事工厂(包括科研单位)的,提供其属于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证明(验资报告)和(企业改制文件)文件。 5.《武器生产许可证》。 6. 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凡涉及保密的证明、文件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人员现场核实,并在调查报告中注明。 审批税务机关:省国家税务局。 (三)移交地方的军队保障性企业销售部分货物和劳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04号) 政策内容: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继续承担军品生产、维修、供应任务的企业,其生产的货物及销售对象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1号)和《关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35号)规定的,可按照现行对军品免征增值税的相关规定继续免征增值税。 申请资料: 1.减免税书面申请(列明减免税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2.《增值税减免税资格审核认定表》。 3.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4.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的证明、文件。 5.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审批税务机关:省国家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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