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基金优惠管理办法(2010年版)》的通知 金地税政[2011]4号 2011-01-20 市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费、基金减免审批和备案事项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基金优惠管理办法(2010年版)》(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以下简称公告,详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本级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个人转让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个人所得税减免;残疾、烈属、孤老人员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减免,以及随军家属、军转干部、城镇退役士兵、两劳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和领取《就业失业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雇员7人以下)的税收审批类减免,继续授权各税务分局审批。 二、《公告》列举的所有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由各税务分局负责备案确认。 三、除上述第一条规定外,其他税、费、基金报批类税收优惠,各税务分局应按《公告》和市局的有关文件规定上报市局审批。 四、自2011年1月1日起,各税务分局应将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类、备案类事项,全部纳入《税友2006》系统管理,按规定的流程操作。审批类事项统一填报WS019《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减免费基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备案类事项统一填报WS055《备案类减免登记表》(附件3)。 附件:附件2-4.rar 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基金优惠管理办法(2010年版)》 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减免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3.《备案类减免登记表》 4、税费优惠政策汇编(2010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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