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地税政[2011]4号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基金优惠管理办法(2010年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1-20
摘要:个人转让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个人所得税减免;残疾、烈属、孤老人员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减免,以及随军家属、军转干部、城镇退役士兵、两劳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和领取《就业失业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雇员7人以下)的税收审批类减免,继续授权各税务分局审批。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基金优惠管理办法(2010年版)》的通知

金地税政[2011]4号       2011-01-20

市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费、基金减免审批和备案事项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基金优惠管理办法(2010年版)》(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以下简称公告,详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本级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个人转让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个人所得税减免;残疾、烈属、孤老人员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减免,以及随军家属、军转干部、城镇退役士兵、两劳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和领取《就业失业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雇员7人以下)的税收审批类减免,继续授权各税务分局审批。

  二、《公告》列举的所有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由各税务分局负责备案确认。

  三、除上述第一条规定外,其他税、费、基金报批类税收优惠,各税务分局应按《公告》和市局的有关文件规定上报市局审批。

  四、自2011年1月1日起,各税务分局应将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类、备案类事项,全部纳入《税友2006》系统管理,按规定的流程操作。审批类事项统一填报WS019《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减免费基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备案类事项统一填报WS055《备案类减免登记表》(附件3)。

  附件:附件2-4.rar

  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基金优惠管理办法(2010年版)》

  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减免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3.《备案类减免登记表》

  4、税费优惠政策汇编(2010年版)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