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每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总有些股东、经理、或者董事长等询问会计人员:企业亏损了怎么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殊不知,这是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与会计利润的核算方法不一致造成的。 按照会计核算要求,企业的会计利润为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表现为亏损。而企业所得税法要求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会计利润基础上按照税法的要求调整后的金额,即: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笔者就需要调整的内容归纳如下。 营业收入(所得)的调整 成本、费用支出额的调整 二、对符合条件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费用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按加计扣除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实际发生的超出税前扣除限额的成本、费用支出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包括: 2.经过12个月以上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应由以后年度建造期间负担的合理借款费用。 3.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职工福利费支出。 4.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职工教育经费(含上年结转数)。 5.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工会经费。 6.超过营业收入5‰、且超过实际发生额60%的业务招待费(扣除二者最小数)。 7.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超过营业收入15%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含上年结转数)。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支出。 四、对税收滞纳金、赞助支出(含非公益性捐赠支出)及罚金、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以及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等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五、对超范围、超标准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生物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擅自缩短摊销期的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以及超过金融部门利息标准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支付的借款利息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以前年度亏损的确认与弥补 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会计核算的税前利润额加、减诸如上述因素的影响额,再减去以前年度依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亏损额后的余额,但“亏损”额只允许在以后的5个年度内弥补,超过5个年度不能再继续弥补。 应纳所得税额的调整 总之,企业会计核算的亏损额不是所得税法中所称的“亏损”,是否为所得税法中所称的“亏损”,要看上述诸因素影响的份额大小,一般来讲,视企业规模大小,如果会计核算结果不是出现相对严重的亏损,依照税法调整后可能会出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例如:某企业2012年会计核算利润为负的100万元,即出现亏损100万元,但依照税法规定,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净调增50万元、预提未付费用调增220万元、业务招待费调增30万元、税收滞纳金及罚金(罚款)调增3万元、弥补上年度亏损(上年汇算清缴时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15万元、节能节水设备抵免25万元,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50+220+30+3―15=188(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88×25%―25=2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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