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政策与制度的重要调整(2013年度)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刘佐 人气: 时间:2014-01-20
摘要:2013年,为了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宏观管理,发展经济、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科技、教育...

三、资源、环境保护
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送的《绿色建筑行动方案》。方案中提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要研究制定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绿色建筑,引导消费者购买绿色住宅。

1月23日,国务院发布《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计划中提出:继续落实和完善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制定并完善促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税收政策。研究完善减少使用一次性消费品的税收政策。对国内不能生产、国家鼓励引进的循环经济技术装备,在规定范围内减免进口关税。研究完善鼓励资源性产品进口的关税政策。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

同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安排中提出:完善有利于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产业发展的税收、信贷和补贴等经济政策。

2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内燃机工业节能减排的意见》。意见中提出:研究完善节能环保型内燃机产品有关税收减免政策。

4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规定:纳税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9月10日,国务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计划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一)研究将部分“两高”行业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二)完善“两高”行业产品出口退税政策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三)积极推进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四)符合税法规定,使用专用设备或者建设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11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2013-2020年)》,其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一)合理调整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中央和地方的分配比例关系,推进资源税改革,完善计征方式,促进资源开发收益向资源型城市倾斜。(二)落实金融、税收等优惠政策,完善服务体系,营造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三)大力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煤矿)棚户区以及林区棚户区改造,加大政府投入,落实税收、土地供给和金融等方面的配套支持政策,力争到2015年基本完成资源型城市成片棚户区改造任务。(四)加快推进资源税改革,研究完善矿业权使用费征收和分配政策,健全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12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13年11月至2018年10月,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和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12月20日,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岩金矿石等品目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其中作出了下列资源税调整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一)一至七等岩金矿石的适用税额标准分别调整为每吨10元、8元、7元、6元、5元、4元和3元,同时调整岩金矿各等级的范围。(二)磷铁矿的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4元。(三)北方海盐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南方海盐、井矿盐和湖盐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液体盐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通过提取地下天然卤水晒制的海盐和生产的井矿盐分别按照每吨20元、12元征收。

四、对外经济往来和国际税收关系
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的《2013年关税实施方案》开始实施。方案中规定:2013年继续对小麦等7种农产品和尿素等3种化肥的进口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并对尿素等3种化肥实施1%的暂定配额税率;对784种进口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年度进口暂定税率;继续以暂定税率的形式对煤炭、原油、化肥和铁合金等产品征收出口关税;进出口税目总数由2012年的8194个增至8238个。

同日,中国政府2009年5月14日、2012年6月16日分别与埃塞俄比亚、丹麦两国政府签订的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分别开始执行。

1月22日,中国政府与厄瓜多尔政府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及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5月31日,中国政府与荷兰政府签订新的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7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一)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在防止骗退税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退税审核效率,加快退税进度,保证及时足额退税。(二)充分发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作用,为中小民营企业出口提供通关、融资和退税等服务。(三)结合“营改增”范围的扩大,创造条件,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

8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9个部门报送的《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意见中提出: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或者退税政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有关部门另行制订。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据此发出《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中规定: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符合规定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或者免税规定。

8月27日,中国国家税务总局王军局长代表本国政府在法国巴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总部签署《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

9月5日,习近平主席在俄罗斯圣彼得堡举行的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峰会第一阶段会议上,就世界经济形势作了题为《共同维护和发展开放型世界经济》的发言。他在发言中说:中国支持加强多边反避税合作,愿为健全国际税收治理机制尽一份力。中国将加强市场体系建设,推进宏观调控、财税、金融、投资、行政管理等领域体制改革,更加充分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9月25日,中国政府与瑞士联邦委员会签订新的关于避免对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协定。

11月26日,中国政府与法国政府签订新的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同日发表的《首次中法高级别经济财金对话联合声明》中说:中法双方大力支持二十国集团关于应对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问题以及促进税收透明度和自动情报交换的有关工作。双方鼓励所有税收管辖区进行税收情报自动交换和按需交换。双方将加强在税收透明度和情报交换全球论坛中的合作,深化双边税收政策协调方面的对话,并特别关注发展中国家从更加透明、公正的国际税收体系中获益。

12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出《关于2014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进口关税最惠国税率基本维持不变,对燃料油等767项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普通税率维持不变;出口关税税率维持不变,对生铁等部分出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调整部分税则税目,调整以后2014年版税则税目共计827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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