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政策与制度的重要调整(2013年度)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刘佐 人气: 时间:2014-01-20
摘要:2013年,为了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宏观管理,发展经济、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科技、教育...

五、科技和高新技术产业
1月15日,国务院发布《“十二五”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规划中提出:加强产业政策、财税政策和金融政策等与创新能力建设的衔接协调;进一步研究并完善支持企业创新和科研成果产业化的财税、金融政策,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研发设施税收减免等激励政策。

1月28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意见中提出:对于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和科教用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和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加大企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政策的落实力度。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2月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物联网有序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提出:支持符合现行软件和集成电路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物联网企业按照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物联网企业按照规定享受相关所得税优惠政策。

3月25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当年4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直流场设备、高速铁路信号系统、生活垃圾精分选成套系统装备、举高消防车、染色机、新型农业机械、太阳能电池设备、集成电路关键设备、新型平板显示器件生产设备、锂离子动力电池设备和电子元器件生产设备等装备,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取消液压支架等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的免税规定,调整部分装备的技术规格要求和部分装备的进口零部件清单。

6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9个部门报送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意见中提出:通过财政补贴、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形式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提升检验检测能力。

9月29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规,商科技部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自当年起执行。通知中规定: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以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一)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究开发费用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专门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和维修等费用;(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五)研究开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11月28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一)自2013年至2017年,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以后,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二)自2013年1月至7月,注册在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在中国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和再授权),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12月31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联合发出《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上述通知中规定:自2013年至2015年,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自用和无偿或者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和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后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另行规定。此外,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六、房地产、金融、保险和证券
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通知中作出了下列税收规定:(一)对拥有1套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连续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者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以内向其售房。(二)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对于出售自有住房应当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够核实房屋原值的,应当依法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三)总结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经验,加快推进扩大试点工作,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四)税务部门要继续推进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方法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8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中提出:充分发挥支持性财税政策的引导作用,强化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正向激励;在简化程序、扩大金融机构自主核销权等方面,支持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

10月28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执行期限为2013年~2014年。通知中规定:
(一)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期货保障基金公司)根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不计入其应征企业所得税收入:期货交易所按照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15%和交易手续费的3%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期货公司按照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千万分之十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期货公司破产清算所得,捐赠所得。

(二)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期货保障基金公司根据暂行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期货交易所按照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15%和交易手续费的3%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期货公司按照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千万分之十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收入,期货公司破产清算受偿收入,按照规定从期货交易所取得的运营收入。

(四)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根据暂行办法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中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部分,允许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五)期货保障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期货保障基金参加被处置期货公司的财产清算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期货保障基金以自有财产和接受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等免征印花税。

同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执行期限为2012年~2014年。通知中规定:
(一)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国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捐赠所得;银行存款利息;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二)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营业税:中国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

(三)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新设立的资金账簿、保险公司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提出:企业投资优先股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决定中规定: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

12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意见中提出:财政、税收和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完善交易、分红等相关税费制度,优化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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