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政策与制度的重要调整(2013年度)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刘佐 人气: 时间:2014-01-20
摘要:2013年,为了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宏观管理,发展经济、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科技、教育...

八、教育、文化、宣传、卫生和体育
9月2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一)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医药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二)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捐赠,按照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在税前扣除。(三)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为其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按照税收政策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四)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中国国情,健全完善健康保险有关税收政策。

11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等12个部门报送的《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意见中提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对中小学校舍建设的捐赠支出,可以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税前扣除。

11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13年至2015年,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12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其主要内容如下:

1.自2013年至2017年,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规定:
(1)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政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新华社,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刊;专为少年儿童、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盲文图书、期刊;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和新疆5个自治区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规定的其他图书、报刊。
(2)其他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规定。
(3)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制作业务,规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规定。

2.自2013年至2017年,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免征增值税。
3.自2013年至2017年,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县级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学技术协会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4.自2013年1月至7月,中国境外单位向中国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九、区域发展
1月10日,根据2012年6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5月20日,根据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文件,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横琴开发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一)对从境外进入横琴与生产有关的下列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免税:横琴区内(以下简称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生产企业运营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区内从事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物流、服务外包等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二)对从境外进入横琴与生产有关的下列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保税: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和消耗性材料;区内物流企业进口用于流转的货物。

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其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
(一)注册在试验区的企业和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以在5年期限以内分期缴纳所得税。试验区内的企业以股份和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制度。

(二)将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和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和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照其对应进口料件或者按照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在现行政策框架下,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机器、设备等货物免税,法定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

(三)完善启运港退税试点制度,适时研究扩大启运地、承运企业和运输工具等试点范围。

(四)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

10月15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上述文件发出《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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