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政策与制度的重要调整(2013年度)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刘佐 人气: 时间:2014-01-20
摘要:2013年,为了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宏观管理,发展经济、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科技、教育...

十、其他重要税收政策和制度调整
1月1日,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即日起废止,中国现行税制的税种从此减少为18种。

2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企业、个人取得的2012年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分别免征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月18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发出《关于印发全国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规划(2013-2022年)的通知》。规划中提出:城区老工业区搬迁企业享受现行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搬迁企业房屋、土地权属发生转移且符合规定条件的,统一享受现行契税优惠政策。

7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当年8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十一、税收法制和税收管理
1月1日,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出的《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票工本费即日起取消。

1月5日,根据税收征管法、车船税法等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布《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自当年2月1日起施行。

2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提出: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强化措施,夯实纳税人权益保护基础;强化保障,全面提升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效率。

2月25日,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同日,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税收执法督察规则》,自当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同时废止。

同日,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网络发票管理办法》,自当年4月1日起施行。

4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列入立法预备项目、视情况在2013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审议项目中有单行税法。

5月10日,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自当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包括总则、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条件、委托代征协议的生效和终止、委托代征管理职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章30条。

5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决定中规定: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关于税务机关核准纳税人申报方式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为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该办法实施细则——刘佐注)中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规定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认定的规定。

5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2013年立法计划》,其中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税收征管法和制定环境保护税法列为预备项目。

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其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税务机关受理税务登记申报以后30日之内办理的规定改为当日办理。

7月18日,国务院公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当日起施行。决定中有关税收的内容如下: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二。删去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经税务机关批准”。

10月30日,新华社授权发布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其中,预算法(修改)、增值税法等若干单行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列入第一类项目,即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

11月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在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中,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管理的税收项目各有2个;在下放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中,国家税务总局管理的税收项目有5个,涉及关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税收征管等方面。

12月7日,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其中涉及税收的行政法规如下: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中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修改为“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九条中的“经海关总署批准”修改为“经海关批准”。

12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报送的《关于调整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意见》。意见中提出:县级政府要依法实施收入征管,清理各类自行制定的财税优惠政策,纠正越权减免税和随意批准缓税、欠税、包税以及征收“过头税”等违规行为。要合理增加财政收入规模,提高财政收入质量,提高税收收入占比,增强自我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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