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为了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宏观管理,发展经济、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科技、教育、文化和卫生等各项事业,合理开发和保护资源,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保持社会稳定,完善税收法制,中国在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重要措施: 一、宏观政策和重大改革 (二)加快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和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加大税收调节力度,改革个人所得税,完善财产税,推进结构性减税,减轻中低收入者和小型、微型企业税费负担,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 (三)加强个人所得税调节。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处罚措施,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征收范围,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度和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依法做到应收尽收。取消外国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 (四)改革完善房地产税等。完善房产保有、交易等环节税收制度,逐步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细化住房交易差别化税收政策,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提高资源税税负水平。合理调整部分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将部分高档娱乐消费、高档奢侈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 (五)落实并完善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六)及时修订完善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税收征管、房产税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七)按照正税清费的原则,继续推进费改税,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和基金项目,收费项目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八)严厉打击走私贩私、偷税逃税、内幕交易、操纵股市、制假售假和骗贷骗汇等经济犯罪活动。 (九)整合公安、民政、社保、住房、银行、税务和工商等相关部门信息资源,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收入信息监测系统,完善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 (十)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与国有企业、行政体制、财税金融体制等相关重点领域改革有机结合、协同推进。 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肯定了2012年税收工作的成绩,提出了2013年税收工作的主要任务:要结合税制改革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重点是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完善试点办法,适时扩大试点地区和行业范围。完善支持科技发展和成果应用转化的财税、金融、产业技术、人才政策。加快财税体制改革,理顺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的关系,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健全公共财政体系,构建地方税体系,促进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上述会议批准了以上报告。 同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上述会议上所作的《关于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中肯定了过去5年工作的成绩,提出了2013年税收工作的要求:继续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适当降低部分能源资源和关键零部件、原材料产品的进口关税。实施好各项税费减免政策,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推进税收制度改革,促进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抓紧研究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全国试点的方案,进一步优化增值税制度。推进资源税改革,扩大资源税从价计征范围。完善消费税制度,研究将部分过度消耗资源、污染环境的产品纳入征税范围。积极构建地方税体系。同时,积极发挥财税政策在调节收入分配中的作用,支持国有企业、金融、价格、投融资体制和事业单位改革。推进环境保护税法立法工作。加强监督检查,保障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重大财税政策有效落实。上述会议批准了以上报告。 5月18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的《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意见中提出: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试点范围。合理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将部分严重污染环境、过度消耗资源的产品等纳入征税范围。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将资源税从价计征范围扩大到煤炭等应税品目,清理煤炭开采和销售中的相关收费、基金。落实和完善成长型、科技型和外向型小微企业的财税支持政策。 10月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一)完善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税收政策,鼓励企业重组,提高市场竞争力。(二)向境外转移过剩产能的企业,其出口设备和产品可以按照现行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三)完善资源综合利用财税优惠政策,支持生产高标号水泥、高性能混凝土和利用水泥窑处置城市垃圾、污泥、产业废弃物。 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中论及税制改革和税收管理时提出:改革税制,稳定税负。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推进增值税改革,适当简化税率。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加快资源税改革,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和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结合税制改革,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论及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时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论及收入分配问题时提出:完善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加大税收调节力度。完善慈善捐助减免税制度,支持慈善事业发挥扶贫济困积极作用。论及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时提出:坚持使用资源付费和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原则,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 12月10日~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会议提出:2014年要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扩大“营改增”试点行业;大力调整产业结构,完善促进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 二、农业、能源、交通、通信和基础设施 3月14日,国务院就原铁道部关于报请审批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方案和公司章程的请示发出《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批复中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以后,继续享有国家对原铁道部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设立和重组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各项税费政策,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增加铁路改革成本。 3月20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12月26日发出的《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13年至2015年,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自当年8月1日起执行。上述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适用税率为11%;上述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和广播影视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税率为17%,其他项目适用税率为6%. 7月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提出:2015年以前,对光伏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返50%.企业研发费用符合有关条件的,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符合条件的兼并重组,按照现行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9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据此发出《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12月,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 8月1日,国务院发布《“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方案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一)加强税收优惠扶持。将西部地区宽带网络建设和运营纳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扶持西部地区宽带发展。(二)结合电信行业特点,在“营改增”中制定增值税相关政策与征管制度,完善电信业增值税抵扣机制,支持宽带网络建设。 8月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意见中提出:中国铁路总公司继续享有国家对原铁道部的税收优惠政策。 8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当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以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的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上述单位制定的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扣除标准等内容的文件,需要报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以后公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各地区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不定期公布部分产品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9月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意见中提出:研究出台配套财政扶持政策,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 9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意见》。意见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一)加快“营改增”试点,扩大煤矿企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范围。结合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调整完善,研究制定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二)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财政补贴,符合有关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的,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处理。(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抓紧修改完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10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和速递物流业务继续免征营业税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2013年至2015年免征营业税。(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和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速递物流业务收入,自2013年6月至2015年12月免征营业税。 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通知中说: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结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中反映的问题,我们对“营改增”试点政策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有关试点政策一并印发。随通知附发的文件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12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飞机租赁业发展的意见》。意见中提出:租赁企业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享受与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同等的税收优惠;暂定5年以内免征飞机租赁企业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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