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热点问答解答

来源:江苏国税12366 作者:江苏国税12366 人气: 时间:2014-08-30
摘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对象有哪些?研发项目范围有哪些?企业如何操作?江苏国税12366归集相关问题,梳理税收政策,帮助纳税人理解遵从。 税收文件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财政部...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对象有哪些?研发项目范围有哪些?企业如何操作?江苏国税12366归集相关问题,梳理税收政策,帮助纳税人理解遵从。

    税收文件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咨询热点
    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后形成亏损的,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因此,企业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后如果是亏损的,可以在以后5年内依次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亏损。

    企业清算期间的研发费用能否加计扣除?
    财税〔2009〕6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因此,企业的清算所得不属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得,清算期间已不再持续经营,一般也不可能再发生研发费用的支出,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对象已经不存在,企业清算期间应就其清算所得申报填列缴纳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还在进行中,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是否享受加计扣除?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因此,能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无必然关系,企业研发项目符合文件规定,即可申请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否包含为研发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
    财税〔2013〕70号文件明确了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其中包括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该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因此,自2013年1月1日起,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以上 “五险一金” 可作为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哪些企业能够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合作研发的研发费用可否加计扣除?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我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从事软件研发业务。因研发人员有限,想把部分项目委托给另一家软件公司进行开发。因此支付给对方的研发费用能否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企业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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