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操作办法: 1、风控分局:收到纳税服务局(或办税大厅)传递的纳税人注销资料后,根据纳税人的类型确认实施审核流程,由风控分局的负责人在《注销税务登记表》签署意见后,将相关资料传递给税源管理分局(所)。 2、税源管理分局(所):收到风控分局传递的纳税人注销资料后,对纳税人的经营及纳税情况作进一步调查审核,审核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等。 (1)调查审核: ①符合适用审核程序第(一)款第2点第(1)种情形的,须要求企业提供总机构有关分支机构纳税情况的书面声明、其他与该分支机构纳税有关的资料。其中重点审核其汇总纳税的情况; ②符合适用审核程序第(一)款第2点第(2)种情形的,应首先要求企业提供近3年其在国税局缴纳增值税或消费税的缴税情况证明(申报表或税票等)和其他与纳税有关的资料; ③符合上述第(一)款第2点第(3)种情形的,应取得纳税人近3年与纳税有关的资料,重点审核银行的资金往来情况; ④符合适用审核程序第(一)款第2点第(4)种情形的,重点审核纳税人提供具备资格的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近3年的《鉴证报告》,报告内容显示纳税人无少缴税情况,或虽有少缴税情况但已依法足额补缴税款的,同时应取得有关补缴税款的税票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作为调查取证资料。 (2)审核结果的处理: 调查审核后,税源管理分局(所)应出具《审核报告》。 ①调查审核结果显示纳税人无欠税情况,未发现纳税人有税务违章行为的,由税源管理分局(所)的负责人在《注销税务登记表》签署意见后,将有关资料、《审核报告》等传递给县(区)局征管科长。 ②调查审核结果显示纳税人有欠缴税款情况但未发现纳税人有其他税务违章行为的,应向纳税人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纳税人限期缴清欠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的,由税源管理分局(所)的负责人在《注销税务登记表》签署意见后,将有关资料、《审核报告》等传递给县(区)局征管科长。 ③纳税人在期限内未能足额缴清欠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提请县(区)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后,由税源管理分局(所)的负责人在《注销税务登记表》签署意见后,将有关资料、《审核报告》等传递给县(区)局征管科长。 ④若在调查审核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存在逃避缴纳税款,或有两套账、账外账、隐匿收入等税务违法行为嫌疑的,移交给风控分局,由风控分局推送给纳税评估分局(组),实施检查流程。 3、县(区)局征管科长:对税源管理分局(所)传递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在《注销税务登记表》签署意见,将相关资料呈报县(区)局分管领导审核。 4、县(区)局分管领导:对征管科呈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在《注销税务登记表》签署意见后送主要领导核准。 5、县(区)局主要领导:对注销资料审核后《注销税务登记表》签署意见,核准注销。县(区)局主要领导核准后,征管科长及时按照省局操作流程完成征管系统内的注销登记核准。 第十一条 检查流程。 (一)适用范围: 1、除符合上述规定可以采取简易流程和审核流程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外,其他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均按检查流程办理; 2、按上级税务机关规定应适用检查流程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对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进行注销检查的。 (二)操作办法 1、风控分局:收到纳税服务局(或办税大厅)传递的纳税人注销资料后,根据纳税人的类型确认实施检查流程,由风控分局的负责人在《注销税务登记表》签署意见后,将相关资料传递给纳税评估分局(组)。 2、纳税评估分局(组):收到风控分局传递的注销资料后,组织人员实施注销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纳税人缴清需查补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等后,纳税评估分局(组)的负责人在《注销税务登记表》签署意见,将有关资料、《检查报告》等传递给县(区)局征管科长。 (1)适用检查程序第(一)款第1点情形的纳税人,应就其近3年的纳税情况实施注销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年限实施注销检查; (2)适用检查程序第(一)款第2点情形的纳税人,其实施注销检查的年度按实际情况确认; (3)若在检查中发现未经税务机关检查核实的以前年度亏损需在所查年度进行弥补或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以前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3、县(区)局征管科长:对纳税评估分局(组)传递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在《注销税务登记表》签署意见,将相关资料呈报县(区)局分管领导审核; 4、县(区)局分管领导:对征管科呈报的的资料进行审核,在《注销税务登记表》签署意见后送主要领导核准; 5、县(区)局主要领导:经县(区)局局长办公会通过后在《注销税务登记表》签署意见,核准注销。县(区)局主要领导核准后,征管科长及时按照省局操作流程完成征管系统内的注销登记核准。 第十二条 在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对地方各税进行清算的同时,对其各项基金(费)进行清算。对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基金(费)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对经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或拒不缴纳基金(费)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局基金(费)处,由市局基金(费)处移送同级委托代征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对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6个月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风控分局(科)应及时推送给纳税评估分局(组)进行风险应对,及时核实。对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非正常户,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销售收入累计达到3亿元以上的房地产业(含临时项目登记)纳税人、营业收入累计达到1亿元以上的建筑业(含临时项目登记)纳税人、近3年任一年度缴纳税款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或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完成后,报市局征管处备案审核,由市局征管处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征管系统内的注销登记核准。市局征管处发现有疑问的,牵头组织纳税评估或稽查人员进行复查。 第四章 注销税务登记的检查事项 第十五条 实施注销原则上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特殊情况、实施检查程序的,经书面报请主管税务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第十六条 实施调查审核、检查,至少由2名税务人员实施,审核、检查后分别撰写《审核报告》、《检查报告》。报告应反映下列内容: (一)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纳税人性质、成立日期、投资各方、投资比例、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检查期限等。 (二)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包括检查期间的收入、成本、利润情况。 (三)审核检查情况。包括检查期间应缴税款的缴纳情况、纳税调整情况。 (四)发票缴销情况。包括纳税人领购的各类发票的开具和缴销情况。 (五)审核检查意见。包括查补税款及滞纳金情况、税款入库情况、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清理退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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