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注销税务登记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9-29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地税系统税务登记注销管理,优化办税流程,强化税源监控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五章 注销税务登记的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征管科应建立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台帐,对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的有关情况造册记录,以加强后续管理。注销税务登记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分局(所)按照征管资料整理要求分类归档、保管。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已办理注销登记纳税人的后续跟踪管理,实施巡管巡查,发现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仍在经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务管理,防止纳税人通过虚假注销逃避纳税义务。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拓宽信息渠道,不断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充分利用内外部信息及时发现注销税务登记管理中存在的疑点线索,并据以进行深入检查,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市局将结合税收执法检查、征管绩效考核等工作,加强对注销登记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注销税务登记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和流程,及时受理和审核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事宜。无正当理由未能及时受理或审核的,或未按规定的条件和流程进行注销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市局将按严格按照《江西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赣地税发[2009]166号)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行过错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蓄意逃避纳税义务而虚假注销的纳税人,依法严肃查处;对税务中介机构为纳税人出具虚假鉴证报告造成少缴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税务中介机构进行处罚,并向市局征管处上报,市局核实后于次年不予受理该税务中介机构的备案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南昌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下载: 1-4

  1.《注销税务登记表》

  2.《审核(检查)报告》

  3.《税务文书传递清册》

  4.《纳税户注销登记情况一览表》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南昌市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操作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地税系统税务登记注销管理,优化办税流程,我处起草了《南昌市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操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理解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关于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资料提供问题

  《办法》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注销税务登记表》;(二)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三)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吊销决定;(四)已先在国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国地税共管户,应提供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五)纳税人有应税房产、土地、车船的,应提供主管部门出具已办理过户、处置的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六)主管地税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关于不同注销流程的适用范围问题

  《办法》第八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后,可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类型,实施简易流程、审核流程和检查流程。

  简易流程,适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审核流程,适用:

  1、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房地产开发企业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除外);

  2、前3年度任一年度缴纳地方各税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同)以下的纳税人(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除外),只需适用以下任一条件即可。

  (1)已经汇总纳税的所有分支机构;

  (2)以缴纳增值税或消费税为主,且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的纳税人;

  (3)近3年(含当年,以下同)内未领购地税发票或未取得营业收入的纳税人;

  (4)除上述纳税人外的其他纳税人,能够提供具备资格的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近3年的《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报告》,税务登记时间未满3年的,提供登记之日起的《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

  检查流程。适用:

  1、除符合上述规定可以采取简易流程和审核流程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外,其他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均按检查流程办理;

  2、按上级税务机关规定应适用检查流程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对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进行注销检查的。

  三、关于基金(费)清算的问题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对地方各税进行清算的同时,对其各项基金(费)进行清算。对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基金(费)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对经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或拒不缴纳基金(费)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局基金(费)处,由市局基金(费)处移送同级委托代征部门进行处理。

  四、关于注销办理时限的问题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实施注销原则上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特殊情况、实施检查程序的,经书面报请主管税务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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