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增资扩股融资的法律分析与涉税处理

来源:肖太寿 作者:肖太寿 人气: 时间:2015-03-03
摘要:在网上看到宁波地税局2014年所得税问答中,将增资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于以大于或等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二是,对于以平价增资或以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第一种情况,宁波地税明确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案例分析2:某企业介绍新投资者“折价增资”后的财税处理分析]

1、案情介绍
自然人C投资100万成立B公司(即B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持有B公司100%的股权,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B公司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500万,公允价值为800万。为了扩大经营,C计划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A个人进行增资扩股,增加注册资本。双方签订的增资协议如下:A以100万资金参股,占B公司20%的股权比例。请分析该增资扩股业务的财税处理。

2、B公司的会计处理
假定A投入的100万在B公司的体现的实收资本为a,则:a/(a+100万)=20%,解得:a=25(万元),因此,B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为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

贷:实收资本——A     25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75

3、涉税处理分析
增资后,B公司的净资产为900万元,其中,C拥有B公司的净资产或权益为720万元(900×80%),小于增资前B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800万元,即小80万元;A拥有B公司的净资产或权益为180万元(900×20%),比增资时投入B公司的资金100万元多80万元。这就是所谓的“折价增资”行为。

本案例中,增资前,B公司的原股东自然人C将其实际占有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160万元(800×20%)转移给了新投资者自然人A的同时享有新投资者自然人A投入资金100万中的80万元(100×80%),即B公司原股东自然人C因为增资扩股将其原拥有的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80万转移给了A个人(900×20%-100),增资后,C拥有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720万元(900×80%),比增资之前的权益少了80万元;A拥有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180万元(900×20%),比增资时投入的100万资金多了80万。

对于B公司而言,其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是900万元(增资前净资产公允价的800万元+增资的100万元),注册资本为125万元(其中自然人股东C的权益资本为100万元,自然人投资者A的权益资本为25万元)。这就意味着B公司自然人投资者A少付出80万元获得B公司20%的股权,而投资者A少付出80万元是B公司原自然人股东C买的单。这涉及到A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笔者认为如果对A不征税,则一定会引起避税行为的发生,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因此,我认为对A一定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溢价增资”的财税处理
““溢价增资”是指新投资者投资入被投资企业的投入资金大于新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或者说,被投资企业的旧投资者在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大于新投资者投资前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 “溢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历史基础是不变的,而且股权转让价格是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点的公允价,不会发生国家税收流失问题,目前为止,因溢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旧股东拥有的净资产溢价没有征税的法律依据,不征收所得税。

[案例分析3:某企业介绍新投资者“溢价增资”后的财税处理分析]

1、案情介绍
自然人C投资100万成立B公司(即B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持有B公司100%的股权,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B公司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500万,公允价值为800万。为了扩大经营,C计划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A个人进行增资扩股,增加注册资本。双方签订的增资协议如下:A以100万资金参股,占B公司1%的股权比例。请分析该增资扩股业务的财税处理。

2、B公司的会计处理
假定A投入的100万在B公司的体现的实收资本为a,则:a/(a+100万)=1%,解得:a=1(万元),因此,B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为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

贷:实收资本——A     1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99

3、涉税处理分析
增资后,B公司的净资产为900万元,其中,C拥有B公司的净资产或权益为891万元(900×99%),大于增资前B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800万元,即小91万元;A拥有B公司的净资产或权益为9万元(900×1%),比增资时投入B公司的资金100万元少81万元。这就是所谓的“溢价增资”行为。

本案例中,增资前,B公司的原股东自然人C将其实际占有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8万元(800×1%)转移给了新投资者自然人A的同时享有新投资者自然人A投入资金100万中的99万元(100×99%),即B公司原股东自然人C因为增资扩股而拥有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891万元(900×99%),比增资之前的权益多了91万元;A拥有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9万元(900×1%),比增资时投入的100万资金少了80万。

对于B公司而言,其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是900万元(增资前净资产公允价的800万元+增资的100万元),注册资本为101万元(其中自然人股东C的权益资本为100万元,自然人投资者A的权益资本为1万元)。这就意味着B公司自然人投资者A多付出91万元获得B公司1%的股权,而投资者A多付出91万元是B公司原自然人股东C获得的额外收益。由于B公司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历史基础是不变的,而且股权转让价格是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点的公允价,不会发生国家税收流失问题。对于自然人股东C在B公司拥有的净资产公允价增加91万元,没有征税的法律依据,不征收所得税。

四、分析结论
关于增资扩股融资的涉税处理问题,总结如下:
第一、“平价增资”行为对被投资者企业的新旧股东都没有产生所得,因此,都没有产生纳税义务。

第二、“折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历史基础是不变的,而且股权转让价格是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点的公允价,不会发生国家税收流失问题,目前为止,因“折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新股东拥有的净资产溢价没有征税的法律依据,不征收所得税。

第三、“溢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历史基础是不变的,而且股权转让价格是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点的公允价,不会发生国家税收流失问题,目前为止,因溢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旧股东拥有的净资产溢价没有征税的法律依据,不征收所得税。

总之,在现有的税收政策的情况下,企业发生增资扩股的环节,无论怎样增资,只要没有发生资本溢价转增资本的情况下,都不发生征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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