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综发[2007]9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7-05-16
摘要:银行应严格遵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发现涉嫌个人通过分拆结售汇规避年度总额管理的情况,应及时向外汇局报备。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汇综发[2007]90号        2007-05-16

  税屋提示——依据汇发[2015]4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发布实施以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整体运行良好,但也发现部分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存在错报、漏报及其他违规操作。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流程,保证个人结售汇系统数据录入的完整、准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银行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个人外汇业务内控管理制度,明确业务人员权限,规范个人结售汇系统数据录入、凭证审核、异常情况报备等日常业务操作。

  二、银行应严格遵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发现涉嫌个人通过分拆结售汇规避年度总额管理的情况,应及时向外汇局报备。

  三、除法规明确规定不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的业务外,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应严格按照业务流程,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操作。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事后补录。

  四、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应按规定审核、留存业务凭证,保证业务凭证的完整性。对于个人年度总额内结售汇,银行应指导个人完整、准确申报相关信息。

  五、银行应逐日对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数据信息与会计凭证记载的数据信息进行核对,保证录入数据信息的准确、完整。

  六、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录入信息出现错误的,应按规定及时进行修改、撤销、冲正,并对冲正原因及原错误交易业务参号在"备注"栏中予以记录。

  七、银行应积极配合外汇局对个人结售汇业务的现场和非现场核查。

  八、外汇局各分支局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通报制度,按月或按季对辖内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办理情况及外汇局现场和非现场核查等情况进行通报。对于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相应处罚。

  九、本通知自2007年6月1日起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二00七年五月十六日

标签: 金融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