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2016年01月01日,《中国税务报》第08版“税务财会”栏目刊发了题为《企业“超供材” 如何规避税务风险》(以下简称超供材)的文章。笔者研读后认为:文中观点值得商榷——开发企业出现“超供材”,不是错误就是误会。 2016年01月01日,《中国税务报》第08版“税务财会”栏目刊发了题为《企业“超供材”如何规避税务风险》(以下简称超供材)的文章。
笔者研读后认为:文中观点值得商榷——开发企业出现“超供材”,不是错误就是误会。 至于“超供材”,并没有严格的定义。按照《超供材》一文中的意思,是指企业超供(数量)的材料设备价款。 可以认为,工程施工中出现甲供材,是对合同的履行;而出现“超供材(甲供材超供)”,则是对合同的违反。
笔者总结:工程施工中,甲方出现“超供材”,大体可划分为三种类型:
关于预算错误类。 一般来说“大包”方式下,超预算部分由施工方承担;“包清工”方式下,超预算部分由投资方追加投资。此类“超供材”,将对原来的预决算造成一定影响。会计处理上进行正常物资拨付处理;税务处理上没有特殊之处,不存在额外的税收负担。
关于内控失控类。
关于恶意筹划类。 考察《超供材》一文中对“超供材”的描述,应该属于预算错误类,且采取的是“大包”方式。这种方式下,工程施工多用的材料,一般来说,应由施工方负担。但是,实务中,施工方会找到千般理由,而取得开发商的认可签证。纵观“超供材”全文,并未提到签证问题,这或许是施工方的疏忽所致。但是,即使这样,施工方仍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解决这类“超供材”问题。 《超供材》一文中的开发商内控制度存在严重问题。如果开发商能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的话,是不会出现文中所说的“超供材”问题的。 《超供材》一文中文中所说的“超供材”,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是符合规定的;但是,不存在“相当于开发商(一般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钢材给施工单位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文中引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观音岩水电站建设过程中有关砂石加工及甲供材料缴纳增值税的批复》(川国税函〔2012〕106号)来进行增值税处理是值得商榷的…… 《超供材》一文中文中所说的“超供材”,与计算土地增值税也没有直接联系。 (声明:本文由“税草堂”无极小刀原创,版权保留*,未经许可,禁止商业利用。文中观点仅为学术探讨,与作者任职单位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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