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药企,补缴六年税款1.5亿!

来源:趣学术 作者:趣学术 人气: 时间:2024-08-31
摘要:国家卫健委于近日发布的“短缺药品保供稳价近期工作”的通报称,税务总局对分析研判发现的医药行业涉税高风险企业依法开展检查,严厉打击医药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违法行为。

  近日,中国中药控股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需要补缴税款约1.5亿元。

  公告表示,近期,公司部分附属公司接受了所在当地税务局的检查,或分别根据税务局的通知开展了自查。截至本公告日期,据公司财务部门统计,该等附属公司应补缴2017年至2023年期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相关税款、滞纳金,合计约为人民币1.534亿,目前已补缴该等税款合计约人民币1.028亿。

  这不是今年第一家发布补税公告的上市药企。今年以来,已有多家药企被查或自查补税。

  而据国家卫健委于近日发布的“短缺药品保供稳价近期工作”的通报称,税务总局对分析研判发现的医药行业涉税高风险企业依法开展检查,严厉打击医药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违法行为。

  税务总局:检查医药行业涉税高风险企业

  关税财税方面的公众号FINtaxlegal在一篇推文中表示,笔者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度的税案通报、金税四大数据监控的指标,综合评估以下为2024年税局重点稽查范围:(1)高收入重点人群;(2)医药行业;(3)利用税收政策牟利;(4)骗取出口退税;(5)医美行业;(6)口腔门诊;(7)税收洼地。

  而按照有关要求,国家卫健委每一季度公布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中,定期通报虽然不长,但只字片语之间却可以透露不少信息。从通报内容来看,去年税务部门就已经进一步加大了对医药行业的监管力度。

  2023年3月的保价稳供通报中,税务总局表示要部署对部分涉税风险较高的医药企业开展检查。5月,通报称,税务总局筛选部分医药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案源线索,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

  不知道是否和税务总局去年的行动相关,趣学术搜索发现,在2023年有上市药企发布了被税务部门检查后的补税公告。

  2023年10月,中国医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对下属全资子公司海南通用三洋药业有限公司(简称“三洋药业”)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三洋药业需补缴2018年度至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6062.56万元及滞纳金3624.81万元,合计9687.37万元。

  2024年3月,税务总局表态要进一步加大对部分医药企业涉税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医药领域税收秩序。5月,税务总局表示,将筛选部分医药企业涉税违法案源线索,部署开展检查,进一步规范医药领域税收秩序。

  而这恰恰与中国中药在上述公告所称的,附属公司近期接受税务检查和根据通知开展自查进行了呼应。

  在8月份工作安排中,税务总局行为已经变为:对分析研判发现的医药行业涉税高风险企业依法开展检查,严厉打击医药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违法行为。

  已有多家公司补税

  今年,税务部门对行业规范已经见到了效果。

  今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通报,辽宁省朝阳市税警联合查处一起医药行业虚开发票案。据通报,该犯罪团伙控制多家空壳企业,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利用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向下游医药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9份,价税合计8273万元。

  4月,国税总局又通报称,四川攀枝花市警税也联合依法查处一起向医药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经查,犯罪团伙控制多家医药咨询服务个体工商户,在没有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多家医药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6份,价税合计金额425万元。

  与此同时,也有上市药企发布了补税公告。

  4月26日,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经公司自查,公司需补缴2019年度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各项税费共计1382万元,需缴纳滞纳金共计563万元(截至实际缴纳日),合计需缴纳1945万元。

  次日,一心堂发布在2023年年报披露,公司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局对2020年至2022年的纳税情况开展税收辅导工作,补税及税收滞纳金共 2.4亿。

  6月22日,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公司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公司应补缴2021年企业所得税1549万元,需缴纳滞纳金582万元(截至实际缴纳日),合计需缴纳2131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按要求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完毕,主管税务部门未对该事项给予处罚。

  7月9日,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补税公告称,其控股子公司甘肃普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近期对2023年度的涉税业务开展了自查,普安制药需补缴 2023 年度企业所得税 900万元以及相应滞纳金9.45万元。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