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健康发展,财政部、海关总署联合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3月24日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除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渠道,中国存在多个人物品的进口渠道,为完善进境物品进口税收政策,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于2016年3月16日发布《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6〕2号),对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税率进行调整。以上二通知均将于自2016年4月8日起实施。 主要内容 一、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6号,“个人”是指境内居民)。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 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四、对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税率进行调整。将进境物品分为(1、2、3)共三大类,并分别对应15%、30%和60%的税率。
毕马威观察 首次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和非贸易性个人物品进行了界定 根据财关税〔2016〕18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而在此规定生效前,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参照行邮税税率计征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行邮税税率适用于不超过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一般为非贸易性质; 明确有关综合税收政策有利于行业的长期发展 2015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以来,跨境电商呈井喷式发展。但是,受制于现行税制的不合理性及不可持续性,有不少大型企业一直持观望态度。此二通知的出台,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和进境物品进口税率架构变得清晰,消除了行业发展的主要障碍,有利于大型企业制定中长期的决策,从而为行业的长期发展打下基础。 进口综合性税率结构调整有利于营造公平的营商环境 此二通知的生效将使一般贸易进口、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及物品进口税率差别所产生的筹划空间收窄。这可能促使企业更专注于商业运营和长期战略的制定,减少税负差异产生的短期安排对行业的扭曲; 此二通知的生效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及物品进口综合税负总体将有所上升,有利于减少对国内零售贸易及一般贸易进口的冲击,有利于营造公平的营商环境;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行业的调整在所难免 近两年是跨境电商快速发展的时期,整个跨境电商生态链存在着浮躁和满目扩张的情况。有不少企业的盈利及关注点聚焦在短期的税差优势。此二通知的出台,将使税差优势变得不突出,势必影响行业的快速洗牌。 一些方面有待澄清的方面可能仍在短期内值得企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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