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分别约定勘察、设计、施工之对应价款,目的在于避免因不同种类的应税行为税率不同而产生争议; 一般工程总承包合同,通常对勘察、设计、施工费用不加以区分,而概括为工程价款之约定,或者约定勘察、设计费用视为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或者工程价款中。该情形将导致无法区分属于现代服务之勘察、设计的销售额,以及属于建筑服务之施工的销售额,进而影响建设单位进项税额的计算。倘若不加以区分,建设单位以及税务机关将要求从高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该要求符合《试点办法》第39条兼营行为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之规定,显然将增加施工企业的税负。 5、分别约定勘察、设计、施工之应税行为的税率或征收率及税额; 6、约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间、种类、发票备注栏之要求,以及是否需要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二)施工企业进项类合同如何约定 施工企业进项类合同主要包括专业分包、劳务分包、设计分包、设计施工一体化分包、材料设备采购、机械设备租赁、模板钢管等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等。现将前述合同归并为分包、采购、租赁合同,结合影响缴纳增值税的主要因素,分析施工企业进项类合同如何约定。 1、关于分包合同 (1)约定分包人的纳税人种类,以便施工企业识别分包人缴纳增值税的税率或征收率; (2)约定施工企业的准确名称、税号、账号、开户行、地址、电话等相关基本信息,以便分包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作为施工企业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3)约定应税行为的种类及范围,目的在于避免因不同种类的应税行为税率不同而产生争议; 如设计分包合同,设计属于销售服务中的现代服务,不同于销售服务中的建筑服务;再如设计施工一体化分包合同,需要明确约定设计与施工的范围。 (4)约定或分别约定设计、施工之对应价款,目的在于避免因不同种类的应税行为税率不同而产生争议; (5)约定或分别约定设计、施工之应税行为的税率或征收率及税额; (6)约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间、种类、发票备注栏之要求,以及是否需要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2、关于采购合同 (1)约定供货人的纳税人种类,以便施工企业识别供货人缴纳增值税的税率或征收率; (2)约定施工企业的准确名称、税号、账号、开户行、地址、电话等相关基本信息,以便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作为施工企业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3)约定采购货物的种类及数量,目的在于避免因不同种类的货物税率不同而产生争议; (4)约定采购货物的税率或征收率及税额; (5)约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间、种类、发票备注栏之要求,以及是否需要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3、关于租赁合同 (1)约定出租人的纳税人种类,以便施工企业识别出租人缴纳增值税的税率或征收率; (2)约定施工企业的准确名称、税号、账号、开户行、地址、电话等相关基本信息,以便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作为施工企业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3)约定租赁物的税率或征收率及税额; (4)约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间、种类、发票备注栏之要求,以及是否需要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至于上述需要约定的内容在合同条款中如何表述,以及如何约定因违反与发票相关的义务而承担违约赔偿等责任,视具体情况而定,暂不讨论。 本文大量运用税法专业术语,如有疑问,请查阅相关税法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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