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税三字[1989]62号 1989-09-10 税屋提示——
1.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9月18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11月14日起,全文废止。 3.依据粤地税发[2006]180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6年8月8日起“对军队整编期间交由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营房用地,在1990年底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军队其他部门出租、营业等房产占地,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部分条款失效。
[部分失效]接国家税务局一九八年八月十四日[89]国税地字第83号通知称:“从事武器修理的军需工厂,其所需的靶场、试验场、危险品销毁场用地及周围的安全区用地,免予征收土地使用税。” 省局补充明确:对从事武器修理的其他工厂,可比照上述从事武器修理的军需工厂的规定办理。 请一并贯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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