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的一家中外合资旅行社,近期委托香港某旅行社对浙西特色景点进行境外宣传,并与该社签订了委托境外宣传的合同,每月向香港旅行社支付委托境外宣传费。请问支付的费用是在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的范围内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2号)规定:“境外咨询企业单独为客户提供咨询业务取得的收入税务处理问题。境外咨询企业单独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提供咨询业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我国境内的,应全额在我国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若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境内外收入,并就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申报纳税。一般情况下,上述咨询业务中,凡以中国境内客户为服务对象的,其划分为中国境内业务收入,不应低于总收入的60%。境外咨询企业向客户提供的咨询业务服务活动全部在境外进行的,其所取得收入在我国不予征税。” 可以判断,香港旅行社从贵旅行社取得宣传费用,属于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所取得收入的行为,根据现行我国税法规定,不予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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