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方已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开具红字的情形,需要退回销售方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因此,已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应退还销售方,是“不应”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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