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职工以发票形式报销的职工个人供暖费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而冬季取暖费、防暑降温费不论是实报实销还是发放补助都是为与任职或受雇有关所得,均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由于淮河以北地区,冬季要采暖,各地都规定了出台了一些限额内采暖费免征个税的规定。以下仅供参考:
《北京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8]200号)规定:本市长城以内地区的取暖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400元。怀柔、平谷区及密云、延庆县的长城以外地区的取暖补贴标准由原来的220元提高到440元。)文件规定的标准范围以内发放的煤火费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冬季取暖费补贴标准的通知》(宁财[税]发[2008]1318号)规定,对我区企业实际发放给职工的取暖费补贴在3000元以内的(不分级别),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应并入当月个人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单位给职工住宅免费(或低于当地取暖费50%)供暖,同时又发放取暖费补贴的,应并入当月个人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职工个人取得冬季取暖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黑地税函[2006]52号)规定:职工个人取得的冬季取暖补贴,以工资形式发放的,应全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以实报实销形式发放的,每人每年不超过3000元的,可不作为个人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000元的,就超过部分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取暖补贴实行“明补”后,个人从单位取得的取暖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按下列原则
3.各类企业职工取得的取暖补贴按以下原则执行:
(1)当地政府对企业的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政府规定执行;没有具体标准的可参照当地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取暖补贴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取得取暖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3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
(2)企业职工取得的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或超过3500元最高限额的取暖补贴,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取暖补贴仍然实行“暗补”的企业或企业职工不需要负担取暖费的,企业职工取得的取暖补贴收入应在发放月并入其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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