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策——羡慕吧!
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26日
你好,我们公司在和平区,关于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具体操作是怎么样的,员工提供了改了业务受理章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凭证》可以作为抵扣凭证吗。财会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此凭证,并在每月申报纳税时附上述凭证复印件。是以什么方式。还有和平区地税的电话23045819 23045839 23045838都打不通,是电话换过了吗。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您好:根据《关于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二[1999]34号)的规定:一、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可从每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照顾;但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本金及其他形式的住房贷款(如按揭贷款)本金和利息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应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二、各单位财会部门在每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对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的个人,须要求其提供上一月份天津市建设银行(实际政策执行中不限银行)各区县支行加盖现金收讫章的《天津市职工个人住房贷款还款书》或《职工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查询单》原件,作为抵减个人所得税的凭证,财会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此凭证,并在每月申报纳税时附上述凭证复印件。各地税分局应严格审核上述凭证,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款。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可以在金税三期个税软件中的报表填写中的正常工资薪金申报表里的“免税项目—其他”中填列。您可以咨询和平地税办公室和平地税是否存在其他电话,和平地税办公室电话为23045810以上解答仅供参考,如有不明事项请拨打12366-2进行人工咨询。
答复人:天津地税12366
查看:http://12366.tjcs.gov.cn/MainBLH_showMainViwe.do?zlcode=27095&lmlx=lyhf
1.除当地有特殊政策规定,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暂没有出台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可以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知》(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规定:
(1)对个人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合理费用中包括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采用核实征收个人所得税)
(2)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采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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