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的消费税怎么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彭怀文 人气: 时间:2022-05-17
摘要: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企业作为福利费视同销售后,销项税额的实际承担者局变成了企业,因此需要加上市场价格一并计入“应付职工薪酬”。

  企业将一批自产产品作为福利发给职工,该产品的成本为2万元,市场不含税售价为3万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消费税税率为10%,则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账户的金额为?

  请问消费税如何处理?消费税为何不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分录是什么?

  解答:

  虽然企业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福利发给员工,税法规定增值税、消费税与企业所得税都需要视同销售,但是由于税种不同以及会计准则的规定,三个税种的财税处理并不完全一致。

  (一)会计处理

  1.计提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3.39万元(3万元×113%)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福利 3.39万元(3万元×113%)

  2.实务发放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福利 3.39万元(3万元×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 3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39万元(3万元×13%)

  3.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2万元

  贷:存货 2万元

  4.消费税计提

  借:税金及附加 0.3万元(3万元×1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0.3万元(3万元×10%)

  (二)税务处理

  1.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按照市场价计算销项税额。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企业作为福利费视同销售后,销项税额的实际承担者局变成了企业,因此需要加上市场价格一并计入“应付职工薪酬”。

  2.消费税:需要视同销售,按照市场价乘以消费税的税率计算税额。由于消费税是价内税,已经包含在售价中,所以不再需要重复加入“应付职工薪酬”。

  3.企业所得税:虽然税法规定是要视同销售,但是会计准则规定需要确认收入,因此不再进行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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