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运港退税政策就是对从启运港经上海洋山保税港区中转离境的出口货物,离开启运港口就被视作出口并可办理退税。该政策自2012年8月开始实施,是我国出口退税管理模式的一项创新,其目的是为了支持上海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启运港退税政策的施行,对出口企业缩短转关取得单证时间、及时办理出口退税、加速企业资金周转,促进出口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号)第三次对启运港退税的政策进行修订完善,编者整理了新旧政策的变化,以飨读者。
1、政策定义发生变化
“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口岸(以下称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或经停指定口岸(以下称经停港),自离境地口岸(以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一是由过去启运港直航运输至离境港,扩大到经停指定口岸再离境的货物也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二是对从经停港报关加装,从离境港离境的货物,以经停港作为货物的启运港,也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2、适用范围发生变化
(一)扩大启运港的范围
由过去的8个扩大至13个启运地口岸,新增了泸州市泸州港、重庆市果园港、宜昌市云池港、张家港市永嘉港、南通市狼山港5个口岸。
(二)扩大离境港范围
新增了上海市外高桥港区,扩大到2个离境口岸。
(三)增加经停港
将南京市龙潭港、武汉市阳逻港、苏州市太仓港三个启运港列为经停港;
另外,明确了在经停港只能加装货物不能卸载货物,从启运港到离境港航线间不得经停其他港口;
(四)修改运输企业的条件
一是由于政策适用不再局限于直航运输,因此删除了“运输企业应在启运地与离境地之间设有直航航线”的条件;
二是将运输企业在“三年内无走私违规记录”条件改为“运输企业为在海关的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
三是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的确认,由过去省级国税部门会同财政、海关确定,上报税务总局汇总发布,改为”海关总署根据纳税信用等级等信息确认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
(五)调整出口企业的条件
一是根据相关部门管理规定的变化,将出口企业条件调整为“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并且在海关的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
二是将原来条件中的“自营出口企业”改为“出口企业”,疑似将综服企业代办退税也纳入启运港退税的范围。
三是明确了海关总署定期向税务总局传送一般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名单,以及名单的变化情况,税务总局据此确认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
3、主要流程发生变化
(一)取消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
启运地海关不再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改为生成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出口企业凭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申请办理退税。
(二)调整报关单信息传递的范围和时间
一是取消了未实际到达离境港货物报关单数据,海关总署只传输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和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这两类加启运港退税标识的数据;
二是将数据传输时间全部统一为按日传输,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不再实时传输;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不再按月传输;已退税的报关单数据按日反馈海关总署。
(三)修改办理退税的规定
一是严格了办理退税的条件,将过去凭退税证明联数据办理退税,改为“根据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信息、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信息和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为出口企业办理退税”。
例如:出口企业在报关出口时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海关生成并传递了启运港出口报关单数据,但到申请退税时,企业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启运港退税条件的,就不能再凭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办理退税,应根据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办理退税。
二是完善了退税核销的规定,明确要根据正常结关核销报关单数据,核销或调整已退税额;对超过2个月未办理结关核销手续的处理增加了排除条款,“除因不可抗力或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出口且出口企业已补缴税款外”,视为未实际出口。
4、过渡期政策予以明确
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对启运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加启运港退税标识)、正常结关核销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以及已退税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实现按日电子化传输前,启运港出口退税仍按现行纸质报关单签发流程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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