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代收工程服务费是否应缴纳增值税、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来源:华税 作者:华税 人气: 时间:2018-02-28
摘要:编者按:一带一路战略推动了更多企业的跨境投资和经营,与此同时,企业的税务处理也变得更加复杂和多元化,因此,在提供跨境服务时,应该重点关注经营模式中的涉税风险,甄别潜在的避税行为,避免被相关税务机关实施涉税调查和调整。 一、基本案情 某中国居

  编者按:“一带一路”战略推动了更多企业的跨境投资和经营,与此同时,企业的税务处理也变得更加复杂和多元化,因此,在提供跨境服务时,应该重点关注经营模式中的涉税风险,甄别潜在的避税行为,避免被相关税务机关实施涉税调查和调整。

  一、基本案情

  某中国居民企业在外国设立了分支机构,该外国对非居民提供的增值税应税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对非居民获得的所得也不征收所得税。中国居民企业与外国居民企业签订了工程服务合同,由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外分支机构在外国为其提供工程服务。外国居民企业向中国居民企业依据合同支付工程服务费,中国居民企业再向其境外分支机构支付工程服务费,由中国居民企业向外国居民企业出具发票。

  根据该外国法律规定,中国居民企业从该外国居民企业获得工程服务费时无须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那么中国居民企业向其境外分支机构支付工程服务费时是否需要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呢?

  二、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增值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

  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三、案件涉税法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税法问题:一、本案涉及的工程服务是否属于我国增值税法规定的应税行为?二、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外分支机构因其在境外提供的劳务获得的所得是否因从中国居民企业转付获得而需要在中国缴纳所得税?

  问题一:

  增值税属于流转税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应税行为。而对于“中国境内”的理解,笔者认为结合前述相关规定的内容及立法目的,应理解为:

  1、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销售方或购买方在境内;

  2、不动产相关的销售或租赁中,不动产在中国境内;

  3、矿产资源使用权出让的,矿产资源在中国境内;

  4、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中国境内;

  5、劳务的发生地在中国境内。

  当境内主体作为购买方,购买境外主体的业务,在以下两种情形下不属于境内增值税业务:

  1、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和有形动产。

  本案中,外国居民企业是工程服务的购买方,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外分支机构是该服务的提供商,服务全部在境外提供,因此,并不构成中国境内的应纳增值税的应税行为。

  问题二:

  中国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不具备所在国家(地区)法人资格的境外分支机构,与其总机构属于同一法人。境外分支机构在当地提供工程服务,虽然合同是由中国居民企业签订,并且也是由中国居民企业收款,这笔境外分支机构开展境外业务、并从境外居民企业获得的收入作为该分支机构的收入,计入了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与总机构(即中国居民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在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分支机构支付费用时,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综上,境内企业代境外分支机构收工程服务费并支付给境外分支机构时无须缴纳增值税,并且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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