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民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川科规[2019]9号 2019-11-26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做好我省省属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和《科技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80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科技厅、财政厅、民政厅、成都海关、四川省税务局研究制定了《四川省省属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四川省省属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实施细则 2.科研院所单位免税资格核定信息表 3.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审核表 4.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人员名单表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民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9年1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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