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部分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公告[2021]1号 2021-7-2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潮州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本法规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一、对自然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从事表中列举行业或项目申请代开发票,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按《潮州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附件)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自然人取得综合所得的,在代开发票时,不附征个人所得税,并在代开发票的备注栏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二、对纳税人转让存量房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据实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在代开发票时,继续按3%征收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有抵触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2021年7月22日 附表: 潮州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重大决策部署,优化营商环境,降低纳税人负担,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重新确定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标准。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对自然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从事表中列举行业或项目申请代开发票,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按《潮州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附表)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自然人取得综合所得的,在代开发票时,不附征个人所得税,并在代开发票的备注栏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二)对纳税人转让存量房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据实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在代开发票时,仍继续按3%征收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有抵触的,以本通告为准。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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