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1]458号 2021-07-22 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450685L): 对你(单位)(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富坑社区泗黎路硅谷动力第三园区130号A1栋第3层A面)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8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取得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开具的13份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62130,发票号码:12928260-12928272,金额合计:1137615.38元,税额合计:193394.62元,价税合计:1331010.00元)已于2016年11月(所属期)申报认证抵扣。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涉及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第四条、第九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经计算,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少缴2016年11月(所属期)增值税193394.62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3537.62元、教育费附加5801.84元、地方教育附加3867.89元。 鉴于你公司无法联系,未前来我局配合检查,属于走逃失联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2016年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应税所得率为8%。该公司2016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内申报收入42553912.60元,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3404313.01元,应缴企业所得税851078.25元,已缴企业所得税4493.73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46584.52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拟追补你公司2016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846584.52元;同时追补你公司2016年11月(所属期)少缴的增值税193394.62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3537.62元,并处以少缴税款(1053516.76元)60%的罚款,即632110.06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法对你公司少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增值税税款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加收滞纳金。 3、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四条的规定,拟追缴你公司2016年11月(所属期)少缴的教育费附加5801.84元、地方教育附加3867.89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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