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21]1号 2021-7-2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相关规定,对武汉市住房转让的个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可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按计税价格的1%原规定执行。此公告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 2021年7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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