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浦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暂行办法 洋浦经济开发区 2017-08-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鼓励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提升竞争力,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增强开发区经济活力,优化产业结构,特制定本扶持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工商注册地点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包括洋浦保税港区)内、符合扶持条件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第三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 第四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设立中小企业扶持专项资金,列入开发区年度财政预算,专门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二章 扶持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中小企业直接贷款贴息:对直接从注册在海南省内的银行机构贷款,按直接贷款年日均余额的1%给予贴息。每家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15万元。贷款贴息范围为企业已偿还的直接贷款。 第六条 中小企业担保贷款贴息:对通过注册在海南省内的信用担保机构担保,成功向银行取得担保贷款,按担保贷款年日均余额的1%给予贴息。每家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15万元。信用担保贷款贴息范围为企业已偿还的担保贷款。 第七条 担保机构风险补贴:对信用担保机构在当年度为洋浦经济开发区内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贷款并已完结的非个人担保项目,按当年担保贷款实际金额的1%给予补贴。每家信用担保机构每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融资补贴每年核拨1次,本年核拨上一会计年度的补贴。同一信用担保机构或同一中小企业最多只能享受三年该项财政扶持。 第三章 扶持原则和程序 第九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必须依法纳税,守法经营,符合生态环保、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条 企业向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提出扶持申请。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审核后,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进行复核并报管委会审定。 第十一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根据管委会审批将扶持资金拨付给符合条件的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扶持的企业应据实报送申请材料。对于以欺诈、蒙骗等手段获得扶持资金的,除全额追回已取得的扶持资金外,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洋浦经济开发区内各类财政扶持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已获得国家和省级同类扶持资金的企业,可以同时申请本办法扶持资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洋浦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扶持暂行办法》(浦管〔2011〕129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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