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失效] 鲁税三[1990]8号 1990-01-22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四条修改为:“对落实私房政策后已归还产权的房屋,仍由原住户居住并向房主交纳租金的,可给予减免税照顾。”。 2.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规定,自2017年8月23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3.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三条、第六条废止,本法规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4.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8日起,本法规第一条条款失效。 一、[条款废止]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层报省税务局批准给予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二、[条款废止]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对城镇内(包括工矿区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由各市、地区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条款废止]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建造的商品房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纳税有困难的,可层报省税务局批准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 四、[条款修订]对落实私房政策后已归还产权的房屋,仍由原住户居住并向房主交纳租金的,可由各市、地区税务局批准给予减免税照顾。 【税屋提示——第四条修改为“对落实私房政策后已归还产权的房屋,仍由原住户居住并向房主交纳租金的,可给予减免税照顾。”】
六、[条款废止]对企业范围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在未利用前,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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