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2013-3-1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2021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梅州市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营造和谐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对我市个人住房转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调整为3%,从2013年4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执行。 特此公告。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3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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