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全文废止] 琼工商个字[2012]14号 2012-9-26 税屋提示——依据琼市监注[2019]2号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基金企业登记和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洋浦开发区、先行试验区工商局,省局有关处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和《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登记的指导意见》(琼工商个字[2011]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登记注册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申请登记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有高级管理人员都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5年内没有自己应负责任的违法记录或尚未审结的重大民事经济纠纷诉讼案件。 3、至少51%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或相关业务经验。 4、至少有证券、金融、财务、法律专业人员各1名。 二、申请登记注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时,除了按照公司、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和《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登记的指导意见》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如实填写并由本人签署对内容真实性负责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 2、经核对与原件一致的所有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学历和专业技能证明书复印件。 3、经核对与原件一致的证券、金融、财务、法律专业人员的学历及从业资格证书或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本补充意见所指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人员。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法人或非法人机构的,则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并视为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补充意见自向社会公布之日起施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